专利纠纷调处请求
处理范围:《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调解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79条及《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注意事项:根据《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18条之规定,请求调解和处理的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请求人应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受理部门:政策法规处
举报电话:0451-82304822
地 址: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51号2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