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现在位置:首页 >> 专利执法
>> 假冒冒充专利投诉工作 >>
工作指南 |
|
|
|
工作指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4 、 85 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其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受理部门:政策法规处 举报电话:0451-82304822 地 址: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51号208室
|
|
|
|
|
|
|
|
|
|